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安全科學與工程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或學會) 英文名稱是“Beijing Safety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縮寫BSSEA。
第二條 本會由從事安全科學理論研究與安全工程實踐研究、教育培訓、管理、應用、咨詢服務的專家學者、實踐人員及相關專業機構、企業事業單位、非政府組織等自愿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學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學會。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本會會員和相關科技工作者,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科學理念和指導原則,為北京市、京津冀協同發展乃至全國安全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建言獻策。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社會學會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北苑路32號院甲1號樓安全大廈。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和探索安全科學與工程理論與實踐問題,推動安全科學與工程理論體系的建設與發展,為安全生產提供理論支撐和方案設計,為推進安全工程工作實踐提供決策咨詢建議,充分發揮安全科學與工程智庫作用;
(二)積極參與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安全發展戰略、安全科技發展規劃、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科技管理法規等的制訂;
(三)聯合京津冀三地的安全科學與工程人才資源,促進三地智庫資源聯動,結合北京區位和資源優勢,充分發揮理論創新、體系創新、輿論引導、社會服務等重要功能,推動形成京津冀安全科學創新共同體,為京津冀協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四)受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委托開展安全工程領域技術研究、咨詢服務、項目論證、成果鑒定、標準編審與推廣、認證服務等,推動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和應用推廣;
(五)組織開展安全科學與工程領域的學術交流活動,定期舉辦安全科學與工程研討會、學術會、展覽展會等;
(六)編輯出版安全科學與工程學術刊物、組織匯編有關學術資料,定期出版安全科學與工程年度報告,促進安全科學與工程學術交流、文獻整理、資源共享;
(七)普及安全科學與工程及相關領域科學技術知識和文化,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
(八)發現、培養和推薦優秀人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評選和獎勵優秀安全生產科技成果、學術論文、科普作品以及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和學會工作者;進行安全生產領域重點學科建設基地和學術帶頭人的評審、認定等工作;
(九)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個人會員包括從事安全科學理論研究的專家學者、科研人員等和從事安全工程實務工作且具有科研能力的政府公務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志愿者等。
單位會員包括從事安全科學理論研究、技術研發、產品生產、咨詢服務、培訓認證、安全知識傳播等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培訓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非政府組織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會;
(三)應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支持本會發展;
(四)在本會的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或具有一定的研究、科研開發推廣、培訓咨詢等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優先獲取本會出版的有關資料;
(6)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二)單位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優先獲取本會出版的有關資料;
(6)可優先獲取本會的技術咨詢;
(7)經本會授權,可舉辦有關的培訓班和學術活動;
(8)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個人會員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4)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撰寫學術論文,參加學術交流;
(5)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宣傳、普及安全工程及相關領域科學技術知識,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6)及時向本會介紹本學科國際學術動態和信息;
(7)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單位會員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4)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5)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并通過會員提案;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會議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學會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開會條件后方可召開。召開會員大會后將會議紀要及有關材料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學會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辦理成立登記手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會學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科研、咨詢、教育成果的鑒定、評選、獎勵事宜;
(十二)根據需要聘請本會顧問,決定授予榮譽稱號;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11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九)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致力于本會的工作和建設。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學會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必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學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會學會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學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 2016年 5 月 20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學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